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国家药监局:加强对不合格化妆品追踪溯源,加大处罚力度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

国家药监局:加强对不合格化妆品追踪溯源,加大处罚力度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

时间:2025-05-11 00:15:17 来源:潮趣云坊 作者:热点 阅读:185次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庞建新)抽检是国家格化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核查处置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对整顿化妆品市场秩序、药监保障公众用妆安全至关重要。局加加10月22日,强对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不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加强现场调查取证、妆品追踪加强产品追踪溯源、溯源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处罚力度、及时规范上报核查处置信息。力度

《通知》指出,国家格化在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药监现场调查取证方面,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局加加产品,其标签标示的强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合受托生产企业、妆品追踪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监局应当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应当重点调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原料购进与使用、生产记录、产品留样、销售记录等相关情况。同时,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被调查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时,应当组织对该企业库存或者留样的其他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要求企业正式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加强对不合格化妆品追踪溯源。《通知》要求,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所在地省(区、市)药监局,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产品来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应当依法协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监局应当结合现场调查、抽样检验、经营环节产品溯源、企业陈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彻查违法产品源头。

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通知》明确,《化妆品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化妆品经营者不适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后经调查核实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责任编辑:27

(责任编辑:时尚)

相关内容
  • 如何正确购买儿童用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5种儿童用品消费提示
  • 「直播0元购」质控样
  • 水质分析中的常见指标以及标准物质在其中的作用
  • 开工大吉|2024开门红!
  • 原神钟离四星武器挑选指南 适用性分析及实战推荐搭配
  • 清明节放假安排的通知
  • 「直播0元购」甲醇中涕灭威亚砜、甲醇中西维因(甲萘威)等溶液标准物质现货供应,新客免费试用!
  • 精彩回顾丨郑州市食品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论坛会圆满举办!
推荐内容
  • 宿州市20项“一件事”上线运行“高效办”
  • 标准物质存储条件及要求
  • 《白茶产地溯源技术规程 近红外光谱法》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 关于废止《蜂蜜中高果糖淀粉糖浆测定方法 薄层色谱法》等28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 滁州经开区举办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竞赛_
  • 精彩回顾丨郑州市食品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论坛会圆满举办!